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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是什么?内地企业/跨境电商在香港注册公司如何合法使用DTA协议来减轻税负?

发布时间:   2103

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内地企业/跨境电商在香港注册公司如何合法使用DTA协议来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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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资产透明化、税收监管逐渐严格,很多境外收入都被纳入监控,很多朋友选择到香港开公司,通过香港低税率制度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来减轻税负。

而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在合理合规的降低在内地或其他香港以外地区的税务过程中起到很关键作用。

本文我们就重点来讲解跟香港创业、开公司息息相关的重要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看看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定义、目的、实现机制、主要内容等),以及香港公司的DTA应用与合法节税方式、内地和香港企业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解析等,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什么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下面银河君mily将通过DTA的定义、核心目的、实施机制、核心内容来为大家介绍:

1.DTA定义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DTA),又称税收协定或国际税收条约,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地区)之间为协调跨境税收分配、避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其核心目的是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促进跨国经济合作与投资。

2.DTA核心目的

✅避免双重征税:当跨国企业或个人在两个国家同时有收入来源时(如A国居民在B国取得工资、股息或经营利润),可能面临两国同时征税的情况,协定通过分配税收管辖权(如居民管辖权、来源地管辖权),明确哪国对特定收入拥有优先征税权,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防止税收歧视:确保跨国纳税人不会因国籍或居住地不同而承担比本国纳税人更高的税负,维护税收公平。

✅促进国际经济合作:通过降低跨境投资的税收成本,鼓励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的自由流动,推动国际贸易和投资。

3.DTA主要机制

①税收管辖权划分

✅居民管辖权:以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确定征税权(如A国居民全球收入需在A国纳税)。

✅来源地管辖权:以收入来源地确定征税权(如B国对来自本国的收入征税)。

✅协定通过协调两者,明确优先征税权归属。例如:

  •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通常由来源国(支付方所在国)征税,但协定可能限制税率(如股息预提税不超过10%)。

  • 经营所得:若企业在来源国设有“常设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则来源国可征税;否则由居民国征税。

②税收抵免与扣除

✅抵免法:纳税人在居民国申报全球收入时,可扣除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如A国居民在B国已缴税10万元,A国允许抵免该部分,仅对剩余部分征税)。

✅扣除法:允许将境外已纳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较少使用)。

✅免税法:居民国对境外收入完全免税(如某些国家对境外股息免税)。

③反滥用条款: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利润或虚构交易规避税收(如“受益所有人”规则、限制税率滥用条款)。

3.DTA的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明确协定覆盖的税种(如所得税、财产税)和纳税人类型(个人、企业)。

✅定义条款:界定关键术语(如“居民”“常设机构”“不动产”等)。

✅各类所得征税规则:

  • 不动产所得: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

  • 营业利润:仅对常设机构产生的利润征税。

  • 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来源国税率,并允许居民国抵免。

  • 个人劳务所得:根据停留时间或固定基地确定征税权。

✅消除双重征税方法:明确抵免、扣除或免税的具体规则。

✅非歧视待遇:禁止对协定国纳税人实施歧视性税收措施。

✅相互协商程序:为解决争议提供机制(如两国税务机关协商调整税负)。

✅情报交换:允许两国交换税务信息,打击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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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公司的DTA应用与合法节税方式

香港与多个国家/地区签订了DTA(根据香港税务局2025年10月22日更新的官方列表,香港目前签订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数量已超过50个)。香港公司可通过以下合法方式利用DTA优化税务:

1. 降低跨境预提所得税

✅案例:香港公司从DTA伙伴国(如日本)获得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时,依据DTA条款,预提税率可能从当地法定税率(如20%)降至优惠税率(如10%或更低)。

✅操作:向对方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税收居民证明》(由香港税务局签发),申请按DTA税率扣税。

2. 避免在经营地被双重征税

✅案例:香港公司在DTA伙伴国(如德国)有常设机构(分公司、办事处),DTA可能规定只有在该常设机构产生利润时,德国才可征税;若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利润仅在香港纳税。

✅操作:合理规划业务活动,避免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如控制当地项目时长、规模)。

3. 利用税收抵免或豁免

✅案例:若香港公司在海外已缴税,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原则,海外收入通常在香港无需纳税。但若某些海外收入在当地被征税,DTA可确保已纳税额在香港获得抵免。

✅操作:保留海外纳税凭证,在香港报税时申请抵免。

4. 转让定价优化

✅DTA通常遵循OECD转让定价原则,允许关联交易按独立交易原则定价。

✅操作:香港公司可与DTA国家的关联企业合理分配利润,通过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将利润留存于低税区(需准备转让定价文档备查)。

5.香港公司(大型跨国集团)特别关注

对于在香港经营的公司,特别是大型跨国集团,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全球最低税的影响:如果你的企业集团在最近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的全球合并收入达到7.5亿欧元,将受到新规管辖。这意味着单纯依靠香港的低税率(利得税税率16.5%)进行税务筹划的效果将受到限制,集团需要从全球层面进行税务合规管理。

✅实质运营要求更高:无论是申请享受DTA优惠,还是应对全球最低税规则,商业实质都变得前所未有的重要。香港及其他国家税务机关会严格审查公司是否在当地拥有真实的员工、办公场所和决策活动,以防止“空壳公司”滥用协定。

✅合规要求显著增加:受涵盖的跨国企业集团需要准备复杂的国别报告,并遵守强制电子报税等新规

✅补充2025年新规:

2025年1月1日起在香港实施全球最低税和香港最低补足税。实施香港最低补足税后,特区政府对在香港有效税率不足15%的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实体,可以优先征收补足税,将它们的有效税率提升至15%。

否则,有关补足税可以由集团有经营业务且已实施「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2.0」方案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征收,而香港的征税权也将让予其他司法管辖区,为便利受涵盖跨国企业集团遵守规定,新税务机制采纳多项措施,以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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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地和香港企业避免双重征税问题解析

内地和香港企业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问题,可通过以下具体案例和规则进行说明

1.股息分配的税收优惠

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

某内地3C产品制造企业A(年利润3000万元)通过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B,利用DTA优化股息预提税。根据协定,若香港公司B直接持有内地企业A至少25%股份且持股时间≥12个月,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可从10%降至5%。

调整前:A公司直接分配股息需缴纳10%预提税(3000万×10%=300万元)。

调整后:A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B公司(假设A利润降至1000万元,B利润2000万元),A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000万×25%),B缴纳利得税330万元(2000万×16.5%),整体税负降低。

关键点:需满足持股比例、期限及“受益所有人”身份(如提供香港税务居民证明、实质经营证据)。

2.薪资收入的183天规则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个人若在一个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年为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则需就其全球所得在香港纳税,然而,根据DTA的优先适用原则,若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停留时间未超过183天,且满足其他条件,则内地不得对其受雇所得征税,香港也仅需就该所得中源自香港的部分征税(通常为零,若收入完全源自内地)。

✅案例:

王先生是内地居民,受雇于内地公司并在香港短期工作。若其在香港停留≤183天,仅需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香港不征税。

陈先生是内地居民,受雇于香港公司。即使其在香港停留≤183天,仍不适用豁免规则,但若符合访客资格(如短期访问),可享受60天访问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

1)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四条,香港居民个人在内地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所得,若满足以下条件,则仅在香港征税:

  • 停留时间限制: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内,该个人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 报酬支付方: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 常设机构负担:该项报酬不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若上述条件未全部满足,则内地有权对该所得征税。这一条款通过“183天规则”明确了内地与香港对跨境受雇所得的征税权划分。

2)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进一步明确了“183天”的计算方法:

  • 计算区间:以任何入境日所在月份往后计算的每12个月,或以任何离境日所在月份往前计算的12个月。

  • 跨年度处理:若停留超过183天的12个月区间跨越两个年度,则该个人在两个年度内所有在内地停留的月份取得的所得均需在内地纳税。

3.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优化

根据DTA,内地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预提所得税税率上限从10%降至7%。

案例:香港公司向内地公司提供专利技术许可,内地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00万元。

✅调整前:内地公司需代扣代缴10万元预提税(100万×10%)。

✅调整后:依据DTA,预提税降至7万元(100万×7%),税负降低30%。

✅关键点:需确保交易真实性,避免被认定为虚构交易。

4.利润来源地规则与离岸豁免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征税制度,若企业利润来源于香港以外地区(如内地子公司分红、海外贸易利润),且未在香港设立固定场所或代理人,可申请离岸豁免,利润全额免税。

案例:香港贸易公司从内地采购商品销售至欧洲,若能证明交易合同签订、货物运输等环节均在海外完成,其海外利润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调整前:假设年利润500万港币,需缴纳利得税82.5万港币(500万×16.5%)。

调整后:申请离岸豁免后,利润免税,税负归零。

✅关键点:需提供完整业务证据(如合同、报关单、物流单等)。

5.关联交易与转让定价合规

跨境关联交易定价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利润转移引发税务调整。

案例内地公司A以低价将产品销售给香港公司B,再由B以市场价转售至海外;若定价不合理(如低于市场价),税务机关可能调整A公司收入,要求补缴税款。

✅关键点:需保留转让定价同期文档(主文档、本地文档、国别报告),证明定价合理性。

6.双重居民身份判定与“加比规则”

若个人同时为内地和香港税收居民,依据“加比规则”判定最终居民身份。

案例:S先生是内地户籍,受雇于内地公司C并派驻香港工作,同时担任香港子公司D常务理事。

✅判定过程:

S先生在内地有自住房产(永久性住所),香港租住房屋(非永久性住所),依据“永久性住所”标准判定为内地居民。

若在两地均有永久性住所,则进一步比较“重要利益中心”(如家庭、社会关系、财产分布等)。S先生主要收入来源于内地,家庭和财产集中在内地,最终判定为内地税收居民。

✅结果:S先生不能享受DTA待遇,需在内地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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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香港公司如何证明自己符合DTA要求?

香港的企业如果想要证明自己符合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需要向税务局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 和受益所有人相关资料。

1.能提供香港税务居民身份证明书 

由香港税务局出具,证明你的香港公司在相关年度是香港的税务居民,向香港税局提交申请表,通常需要提供公司注册文件、财务报表、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证明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香港。

需要注意的是,有香港居民身份证并不等于就是税收居民,个人和香港企业税务居民身份认证要求如下图:

2、能提供受益所有人相关资料

除了要证明自己是香港税务居民身份外,还需要香港公司的实际收益人提交相关材料,比如以下几种:

✅香港公司的章程、股权架构图。

✅在香港的经营情况证明:办公室租赁合同、员工雇佣合同及社保记录、财务报表等。

✅证明香港公司具备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材料,例如商业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及相关声明。

3.如何证明香港公司是实质经营的?

香港公司是不是实质经营的?需要证明在香港有真实的经营活动、实质的办公场地、招聘香港本地员工和缴纳强积金供款、进行税务申报(利得税、薪俸税)等,可以提供公司是真实经营的证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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